社会信用系统的一个重要作用,即是要通过完整的信用代码,让失信者得到惩罚,守信者得到奖励,促进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升。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 ...
社会信用系统的一个重要作用,即是要通过完整的信用代码,让失信者得到惩罚,守信者得到奖励,促进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升。
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它覆盖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工程量可想而知。也正因为此,重视信用立法,以立法来确立其中的规则与标准,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显得极其重要。如在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的美国,与之相关的立法就有16部之多。
信息征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它的质量与广度,直接决定了信用体系的公正与深度。因而,信息收集的标准: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哪些信息必须纳入信用征集的范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标准与界限,以确保信息收集的严肃与公正,必不可少。
如果说信息收集是信用系统的基石,那么,在使用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安全与规范,则是信用系统“证明”功能精准实现的必要保障。如,到底哪些机构或部门有权获取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的征用有何标准和程序,都有赖具体的法律加以界定。毕竟,当个人信息由以前的条块化和分割局面集成体系,则意味着个人信息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一旦被不合理使用,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将更大。以此而言,确保信用系统使用的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征信,亦是不可忽视的基础工作。
社会信用系统的一个重要作用,即是要通过完整的信用代码,让失信者得到惩罚,守信者得到奖励,促进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升。因此,这对于个人和企业信用的完整性、真实性,必然有着很高的要求。如果不能做到万无一失,给个人乃至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在这方面,一是要对个人信用的收集和录入建立严格的倒查和反馈机制,做到及时更新与纠正;二是,奖惩的标准与程序,也应突破行政区域和部门限制,确保信用激励机制的公平性。
社会信用系统对于诚信的提升,降低经济发展的信息成本,提升公共管理的效率,都有着重要意义。但其中阻力也客观存在。如对于一部分官员而言,建设信用体系,将不可避免触及一些过去不愿意公开但又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于政府而言,建立政务信息系统的首要条件,便是政府的信息公开要跟上信用评级的要求。诸如此类都是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加以克服的阻力。而以立法的方式避免标准的模糊与信息收集上的打折,恐怕是重要选择。
信息系统健全与否,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信用信息的保护是否充分,能否精确用于信用评级;二是,信息使用效率是否最大化满足信用评级的需要。而这一切,显然都离不开法律的护航。也只有纳入法律范围,信用系统的建设才能规范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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