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信用信息,部分属于公民隐私,无限被纳入信用记录,确实不合适。如果对征信范畴不先做大讨论,任凭相关部门自己说了算,未来信用记录的范畴或将被泛化,公民隐私荡然无存。 记者获悉,国家层面的社会信 ...
广义上的信用信息,部分属于公民隐私,无限被纳入信用记录,确实不合适。如果对征信范畴不先做大讨论,任凭相关部门自己说了算,未来信用记录的范畴或将被泛化,公民隐私荡然无存。
记者获悉,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上述任务如期完成的话,每一个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将会将有唯一的信用代码,各项信用信息的整合也将具备可行基础,信用查询、公示和奖惩机制将实现联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驶上快车道。(5月5日《经济参考报》)
在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全局性问题的背景下,包括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在内,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契约社会,完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法治社会必然之举。对此,各方共识明显,意见高度统一。尽管如此,自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来,公众和媒体对信用记录、征信范围展开了热议,不仅有技术性讨论,也有不少批评建议和担忧。
梳理这些意见,重点集中在信用平台建设的公平和开放等问题上,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社会信用体系如何保证公平,会否陷入车夫困境?具体而言,给所有人和企业、组织等建立信用档案不难,难的是具体操作中,是否一视同仁。在公众的固有观念中,社会强势阶层包括有能力的企业,有可能想尽一切办法修改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而类似的事情这几年来,实际已经有报道。一些人确实有能力修改信用记录,由此还形成了一个地下交易黑市。若此,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平台的意义将大为折损;
其次,信用信息关系重大,征信的范畴应该由谁定?无论对于企业、组织还是个人来说,如果无限扩大征信范畴是否合适,有必要深入探讨,不该由相关部门直接说了就算。毕竟,失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失信仅仅包括不遵守契约、法律的行为;而广义,几乎可以涵盖一切不道德、不守法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广义上的信用信息,部分属于公民隐私,无限被纳入信用记录,确实不合适。如果对征信的范畴不先做大讨论,任凭相关部门自己说了算,未来信用记录的范畴或将被泛化,公民隐私荡然无存。
再次,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罚不应太随意,当受到严格管制。一些政府部门出于打击报复考虑,完全有可能滥用失信行为认定权,导致公民和企业、组织在未来的生活、发展中遭遇困境。因此,无论个人、企业还是组织对于其自身的信用记录,都应有申辩的权利。建立一套信用申辩机制很有必要。同样,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应该有严格约束,不能太随意,应该给失信公民、组织、企业重新来过的机会。譬如此前的公民个人信息记录,每5年更新覆盖过往记录,这样的善政有必要继续坚持。
另外,一个国家是否只该有一个信用平台?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都有多个不同的信用平台,这样有利于全面反映个人、企业、组织的信用状况。开放总比封闭要好,多个信用平台也有助于征信行业的发展,也可以提高社会信用程度,并减少单一信用平台因权力过大寻租的机会。
这些想法可能不够全面,但确确实实反映了公众和社会的一些担忧,也是各界对我国信用平台建设的殷切期盼。因此,以上声音,相关部门应该倾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