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现象是个顽症,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人的社会诚信缺失和惩戒缺位,是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经济健康运行的毒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打击假冒伪劣仅仅靠执法部门的高频率监管或一罚了 ...
假冒伪劣现象是个顽症,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人的社会诚信缺失和惩戒缺位,是影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经济健康运行的毒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打击假冒伪劣仅仅靠执法部门的高频率监管或一罚了事只能“治标”,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让失信企业无生存之地,才能达到“标本兼治”。因此,以打击侵权假冒领域的诚信建设作为突破口,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数据库,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的诚信状况与信贷挂钩,一旦某人某企业有与假冒伪劣有关的行为,在接受法律惩罚之余,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体系,让其失去在商场甚至整个社会的生存立足之本,是从根源上去解决假冒伪劣现象的存在。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表现形式及横行的原因:
(一)制假与售假手段更加隐蔽,日常监管难
为了使双方都得益,制假者与售假者可谓狼狈为奸,制假者不但送货上门,而且还采用先供货后收款的赊销方式,或保证补偿售假者因售假行为而被处罚的损失,使得售假者无成本或低成本地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的成因与对策分析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大提高了售假者的“积极性”,在利益面前,伦理道德统统抛之脑后。售假者还将假冒伪劣商品与真品掺和起来进行销售,即将一件独立包装商品中的部分真品抽出,换人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只用真品的外包装,商品中真假兼有之,增大购买者辩别的难度,达到以假充真的目的。此外,网购的兴起也为查处假冒伪劣带来更大的困难。
(二)消费者贪图便宜使得假冒伪劣产品有需求市场
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还不发达,人们的收入水平较为低下,特别是在农村和低收入人群更为显著。一方面消费者的低收入水平决定了他们在消费选择时往往更注重价格高低而非质量优势。人们在购买商品时就会更多地关注其价格,如盗版光碟市场,买卖双方都明白,买者实为一种贪图价格便宜和短期利益的知假买假行为。所以买方需求亦使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有了存在的市场;另一方面,畸形消费也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需求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超前消费、享用名牌的鼓噪声中,一部分人想追求高消费而没有基金,追求品牌而购买不起真品,便购置一些假冒伪劣商品来“充门面”,过一把“名牌瘾”。因此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存在强烈的需求,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三)部分地方保护主义的支持和纵容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的繁荣,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有些地方对制假售假集散地不是整顿取缔,而是放任自流,查处的风声一过,依然如故;有的地方查外不查内,打人家不打自己,异地案件的查处得不到当地配合,取证难,追捕难,鉴定难;有的地方“打假”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工作敷衍塞责;有的地方阻挠对假冒伪劣案件的查处,给造假违法者通风报信,为制假售劣分子撑起了保护伞。
(四)法律法规处罚较轻,经济重罚不到位
一是法律赋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强制措施有限,违法经营者往往利用法律的漏洞避重就轻逃避处罚。二是法律、法规条文交叉难免出现一个案件可以使用多种法规解释的现象,这种交叉也为执法部门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三是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规定不够具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部分罚款数额由一万元到二十万元,法律规范中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执行中主要由执法人员决定处罚的轻重,当事人往往给执法者一定的好处,以达到被从轻处罚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加大制假售假风险成本,经济上重罚,使其频于破产,已是发达国家惩治这类违法者的基本做法。相比之下,我国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含混不清,弹性很大,罚款额偏低,使违法者认为铤而走险是值得的。
(五) 消费者自身素质的不足,给假冒伪劣商品以可乘之机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最终侵犯的客体是广大的消费者,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消费者们都懂得了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地向假冒伪劣商品宣战,才能取得打假工作的最终胜利。但在现阶段,我们的消费者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大欠缺,不能主动的保护自己,这些欠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购买物品时不索取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使得自己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后无法向商家索赔。第二、消费观念存在误区。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味贪图便宜,只考虑价格因素,而不去辨别质量状况。对一些明显低于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不加判断的购买,虽然有时能买到价廉貌似物美的商品,但上当的绝不在少数。第三、认为打假与己无关,无意或有意的为造假者提供方便。稍有些常识的人都知道,一张正版的光盘价格一般在一百元之间,而盗版的光盘价值只有十几元最多不过二十元。另外,消费者投诉的成本较高,也给造假售劣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投诉的机会成本过高,使许多受害者特别是受到假冒伪劣小商品侵害的消费者放弃投诉,自认倒霉。
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对打击假冒伪劣的积极作用
社会诚信体系是一种以社会诚信制度为核心的维护经济活动、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和促进诚信的社会机制,是一项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如果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一个关于打击侵权假冒的诚信中央数据库,将企业登记的基本情况及因生产销售假冒侵权商品或商品被依法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作为企业的重要警示信息。社会公众可通过手机扫描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或输入企业名称免费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预警信息和警示信息。一旦上了“黑名单”受过处罚,可被企业或个人查询到,从而决定不跟其做生意或不购买其商品,就能为广大消费者和企业辨假拒假提供极大的便利。下面笔者就从如何建立健全诚信数据库及对打击假冒伪劣的促进作用谈谈个人看法。
(一)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社会诚信信息法
我们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当然必须有立法的基础,然后让信息的中介机构在收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时候,有一个法律的依据,以改变目前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无法可依的状况。
(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约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
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在繁荣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批信誉较差的中小企业成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主力军。当前失信问题主要存在于广大的中小企业当中,已对宏观经济运行构成了威胁。因此,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建立企业信用调查评级制度、对守信者奖励失信者惩罚的机制等,提高中小企业的商誉、信用意识,管制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如果每个企业都非常注重自己的信誉,假冒伪劣产品将会因无人供给而消失。同时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个私协会等的职能作用,建立各企业行业协会,积极构建内部约束的制度、机制,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确保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品交易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三)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与监管机构
建议以行业协会作为评价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价标准和细则,分别采取消费者评价征集、工商部门监管记录和其他部门的荣誉信息和处罚信息,综合开展信用评价,并将结果及时通过书面送达、短信告知、门户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开展信用评价的反馈工作。
(四)建立失信惩罚机制,遏制失信的收益
目前,社会规范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是对失信行为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守信的效益不明显。因为企业和个人都是“经济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对失信者不重罚,使失信者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的收益,即失信有利可图,企业或者个人当然会有一种失信倾向。行为主体的失信成本主要是经济成本和法律(处罚)成本。因此,应从这两方面来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如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从重处罚;建立信用档案,加大经营信息及信用信息传递披露力度,阻塞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失信收益渠道;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用良法和好的制度来制约;用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制约;同时帮助消费者提高甄别能力,减少失信者的收益。
(五)保证信用数据库的数据质量
如果建立了诚信征信体系,那么信用征信数据库里的数据的质量就很重要。在这种状况下,我们也必须根据诚信体系,严格各职能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他们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应该受到惩罚。对信用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应取消其营业执照。同样的,对信息提供的范围也必须有一定的规范,必须尊重商业机构的商业秘密,尊重个人的隐私权。
(六)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各地工商部门结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际,加强与税务、海关、公安、统计、社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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