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西省制定出台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 ...
4月17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西省制定出台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同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办法》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资料报送至各设区市或者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经营业绩、市场行为等情况。
对信用评价为A级(A、AA、AAA)的房地产企业,各市、县(市)应当在核定资质等级、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核监管,普通商品房建设和上市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对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在3个月内仍未整改合格,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决定;不属于本部门审批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建议。对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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