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正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正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601818,股吧)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 ...
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正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正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601818,股吧)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到期日为:2014年2月27日,票面金额为贰万玖仟贰佰陆拾贰元零贰分,票号为30300051 22017601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期间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本院将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催字第00026)
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正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银翔摩托车(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9日,到期日为:2014年1月19日,票面金额为肆万叁仟玖佰肆拾贰元贰角陆分,票号为10300052 2392513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期间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本院将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催字第00027)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侨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鑫源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鑫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重庆三峡银行直属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21日,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票号为32100051 2005520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期间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本院将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催字第00028)
魏锡兵、唐燕芳:本院依法受理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诉被上诉人高光政、魏锡兵、唐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陈明富: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沙法民初字第08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我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8262号
重庆矿鑫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永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9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9283号
陈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张承辉诉被告陈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2970号
李扬阳、徐进:本院受理原告罗亚与被告李扬阳、徐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2120号
刘和平、周小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刘和平、周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沙法民初字09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初字第09086号
曾维建:本院受理的原告谭英诉被告曾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14法庭开庭审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万朝现:本院受理杨中明诉你方(2014)碚法民初字第00096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江川:本院受理杨中明诉你方(2014)碚法民初字第00097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5法庭开庭审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市涪陵区城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提防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为:平安银行(000001,股吧)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27日,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元整,票号为30700051 30737058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期间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本院将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催字第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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