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使用更加广泛。由于电子数据既具有传输迅速、存储便利的特点,也存在容易被操作乃至篡改的可能,因此,实施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确保和验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可追溯性,成为了各类 ...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使用更加广泛。由于电子数据既具有传输迅速、存储便利的特点,也存在容易被操作乃至篡改的可能,因此,实施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确保和验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可追溯性,成为了各类信息应用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也成为权益保护、司法公信、纠纷判断等的关键,事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政协委员杜惠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杜惠平通过调查发现,我国现行电子数据保全制度实施中还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如在实施公证保全中,虽然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关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但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没有电子数据保全的操作规程和法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公证人员凭个人主观能动性和个人的经验办理业务。二是缺乏独立的电子证据保全义务第三人。三是对电子数据保全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杜惠平为此建议:一、及时完善电子数据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鼓励和探索设立第三方的电子数据保全机构,规范相应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三、进一步完善电子数据保全的监管体系。建议在相关主管部门或省市层面成立电子数据保全监管中心,监督各部门各行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进行电子数据保全;监督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和第三方义务人的独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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