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方燕律师为我们总结了新《消保法》的十大亮点:①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七日无理由退货②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③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格式条款无效⑤耐用商品 ...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方燕律师为我们总结了新《消保法》的十大亮点:
①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七日无理由退货
②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③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格式条款无效
⑤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维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⑥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⑧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⑨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杨文战律师对新消法的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1、部分商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和商家对交付的商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按之前法律规定,消费者首先负有举证责任。而很多商品质量问题专业性比较强,普通消费者和商家对比,举证相对困难,维权成本较高。
修改后的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让商家自证无责,否则商家承担责任。
2、网购等远程交易商品消费者有7天反悔权
针对近些年网络销售、电视销售等非传统当面交易的新销售方式,交易商品消费者购买时未见到实物,收货后有异议纠纷较多的情况。修改后的消法第25条增加了消费者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远程购物方式购买商品时,在7天内有无条件退货权的规定。
当然,有些特殊商品不在享有这个权利,如定做商品、易腐商品等。而且,退货产生的运费,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应由消费者承担。
3、加强了商家的信息披露责任,并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
修改后的消法第28条增加了关于以网络、电话等远程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商家,有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具体情况等信息的责任。
同时,针对有商家采集并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在第29条规定,采集消费者信息应明示收集、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应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4、明确了网络销售平台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
针对网络销售发生问题,消费者向商家维权有障碍,平台又可能以只提供平台服务,不承担具体责任的理由抗辩的情况。修改后的消法和44条对网络平台的相关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权益受损的,如果网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平台赔偿。
网络平台如果向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则有义务履行承诺。
如果网络平台明确商家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明确发布者、代言推荐人的法律责任
原消法中,并未明确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代言人的责任,修改后的消法第45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
广告的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联系资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类虚假广告或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明星代言此类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广告,就要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了。
6、从行政等角度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更加完善
比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对于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之前无明确规定,可能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修改后的消法第46条规定,接到投诉后,行政机关应在7天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再比如新消法第47条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赋予消协在发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以消协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7、针对不法商家,加重了赔偿责任
原消法规定了商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一倍惩罚性赔偿,但对很多消费者而言,为几元、十几元的商品维权,即使有加倍赔偿,也往往是得不偿失。针对此类现象,修改后的消法第55条把惩罚性赔偿改为三倍,且规定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最低赔偿为五百元。
同时修改后的消法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