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们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记者 赵 刚 摄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伴随我国30多年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诚信缺失有如社会的“溃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弥 ...
代表委员们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记者 赵 刚 摄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伴随我国30多年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诚信缺失有如社会的“溃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弥散。2011年10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此迈开的全面构建诚信体系的步伐,得到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他们纷纷提出了关于司法公开平台、联动执行及惩戒制度等多项有益建议。
■以深化司法公开为切入
构建新平台
全国人大代表李小勇认为,从长远来看,思想教育和精神灌输是需要的。但是,更加直接、有效的治理办法还是控制手段。欧美许多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关键是要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管控体系,无论是谁,不讲诚信是一定要付出代价的。因此,需要在无形中形成一道高压线,并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3年11月举行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提出,要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开发执行信息短信发送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要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对拒不执行或逃避执行的失信者公开曝光,予以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建立信息全面、覆盖全国、方便快捷的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查控系统。”梁明远等15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这样的建议,以尽快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现有征信系统信息的融合和对接,逐步实现与多部门信息的连接和数据共享,法院通过“点对点”的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实现即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主动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该代表建议承办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苏萌介绍说,“查询平台最直接、最见效的功能在于,使社会公众可以全面了解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的欠债及履行情况,从而使社会公众在社会交往和交易活动中,对被执行人作出更加客观的资信评价。”
查询平台的开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种社会力量不断加大对不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增加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发布,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不仅成为执行信息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的中心纽带,也是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应用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天平工程”项目建设,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天平工程”一期任务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审判、执行信息网络系统的全面应用,最终可为人民法院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指导下,各级法院加强信息科技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全面采集全国各级法院审判、执行案件的信息,形成当事人司法信用的基础数据信息。以审判执行的信息化,助推司法公开,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以强化执行联动为依托
摆平“执行乱”
执行联动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社会信用缺失导致的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起到了积极作用。
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大大压缩了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树立了司法权威。
“但是基于被执行人实施规避执行行为动机强烈、执行程序反制规避执行手段有限、社会诚信度不高等原因,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规避执行行为多发等,依然是当前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瓶颈。”梁明远等15名全国人大代表认为。
建立社会诚信系统或平台,信息资源共享,非常重要,也非常迫切。此问题也引起了康为民等7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他们提出:“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以机制保障相关单位对于执行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并通过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目前,执行联动机制是整合执行力量的框架组织。自2010年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以来,有条件的法院积极主动地联系地方有关部门,逐步建立起了联动机制的雏形。
“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是执行联动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通过与银行、车管、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征信、社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等部门,实现网络对接,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与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工商银行总行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合作的基础上,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工商总局、证监会、主要商业银行等部门,也进行了合作洽谈。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发挥联动威慑作用,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司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以诚信体系建设为
抓手严惩失信人
房屋出卖后,卖主隐瞒真相,短时间内将房屋再售予他人,收取款项后一走了之。如此“一房二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均按民事案件对待。受害人追回的损失寥寥无几,而卖房者却拿着骗来的钱款,逍遥法外,形成恶性循环。
在合同类及侵权类等案件中,也出现一些没有体现出违约的惩罚性责任的问题。
对此,林垂午等2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我们在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当前社会,失信失德成本偏低,失信失约失德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教训,受害者主张权利过程艰辛。”
他们认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有赖全社会各行各业共同行动,其中,国家机关身体力行以及充分运用和发挥国家公权力职能,惩处失信失德,褒扬守信诚实者,是重要和必然之举。而其间,司法权特别是法院审判权所发挥的作用与承担的角色,不可替代。可以讲,司法权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居于关键地位。
“在司法过程中,加大对失信失德的惩罚和追责的力度,尤其是对恃强凌弱、以大欺小、恶意侵权的行为,必须以最严格的司法姿态予以追究。加大对受害者保护的司法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能让无辜受害者承担损失后果或承担因主张权利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林垂午等2名代表建议说。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对诈骗罪的处理,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明确立案、起诉、审判标准,使相关案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公正。”该代表建议承办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周海洋介绍说,“当前充分发挥法律在诚信体系建设中作用的关键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司法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平正义,就是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最大推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这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人民法院正紧紧抓住这一重大历史机遇,深入推进保障公正司法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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