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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 上黑榜将“四处碰壁”

来源:网络 2014-03-01 19:27:35

“山东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被载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其在办理相关的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等业务时受到限制。”在今天上午举行的 ...

“山东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被载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其在办理相关的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等业务时受到限制。”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牛启忠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

牛启忠是在解读《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时传达上述消息的。牛启忠说,为了强化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山东将从7个方面采取措施: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登记机关将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存在经营异常行为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在解读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时,牛启忠表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整改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被载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使其在办理相关的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等业务时受到限制。

牛启忠介绍说,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登记机关对已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部署、部门抄告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进行重点核查。抽(核)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在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方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住建、房屋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

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方面,将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坚决打击损害竞争、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虚假宣传、合同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牛启忠表示,山东还将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以上7条措施,主要是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切实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牛启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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