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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恒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湘潭恒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湘潭恒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湖南恒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城步恒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受理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和湖南恒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湘潭恒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湘潭恒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湖南恒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城步恒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1月21日指定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和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为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恒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湘潭恒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湘潭恒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湖南恒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城步恒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恒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湘潭恒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湘潭恒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湖南恒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城步恒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4年4月25日前,向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恒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湘潭恒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湘潭恒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湖南恒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城步恒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怀义亭幸福路18号;邮政编码:411100;联系人:罗秘辉、肖红,联系电话:13707327062、139752118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恒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湘潭恒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湘潭恒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湖南恒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城步恒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南恒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恒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湘潭恒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湘潭恒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湖南恒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城步恒润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4年5月6日9:00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会议时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特此公告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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