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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东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名家汇家居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有关证据、合议庭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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