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2月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加名”、“改名”可以免征契税。这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的。通知规定,在 ...
自2013年12月31日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加名”、“改名”可以免征契税。这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的。
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在2011年下发的被废止的这份文件中,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即房屋、土地权“加名”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目前新下发的新通知是被废止的2011年通知的补充。
有专家指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逐渐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的政策规定,旨在避免因此前下发的通知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专家表示,这份免征契税优惠的政策,主要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赠与行为。另一方面,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而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也有利于地方财税机关较为简便地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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