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催字第57号 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省太和县鑫亚筛网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汇票票号为307000513071469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8日、到期日 ...
(2013)丰民催字第57号
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省太和县鑫亚筛网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汇票票号为307000513071469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8日、到期日为2013年10月8日、出票人福建省泉州市鼎诚石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平安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丰民催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太和县鑫亚筛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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