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立信矿用设备有限公司等39户企业(其中内资企业6户、私营企业33户),未按规定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
济宁立信矿用设备有限公司等39户企业(其中内资企业6户、私营企业33户),未按规定参加2012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3年8月1日通过邮局,分别向上述企业挂号信邮寄了《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2012年度年检催检通知书》,同时在《经济导报》第2116期刊登《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限期企业年检公告》,并在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公告栏上公布了未检企业名单;2013年10月22日分别向上述企业挂号信送达了《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2013年11月15在《经济导报》第2157期发布了《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并在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公告栏上公布了《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企业名单,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参加年检,也未曾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任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其他企业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要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受理机构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宁市建设路29号,电话:2167119)或济宁市人民政府(受理机构为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浣笔泉北路17号,电话:2966466)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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