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要求,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要求,规范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装修费用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次住房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核定住房装修费用。
二、纳税人在办理个人转让住房纳税申报时,应在《税费资料清单》“住房装修费用凭证”栏目中选择“无”,不再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和住房装修发票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并填写在《个人销售房屋代开发票申请表》“住房装修费用”栏目中。
三、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418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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