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 ...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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