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将建立起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等相关法律、法 ...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将建立起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也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食药监局了解到,我省曾制定相关的药品“黑名单”制度,此次全国计划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未来辽宁也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严重违法经营企业都将被纳入“黑名单”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企业一旦出现以上情形,并出现严重后果,都将被责令停业,并吊销许可证处罚。同时,这些企业还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相关责任人或经营者的信息也将被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一些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也将受到同样的“待遇”。《征求意见稿》指出,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以上情形食药监部门也要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行政处罚15日内 相关责任人信息将被公开
据悉,《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
其中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目前,此《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明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