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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普缺诚信

来源:网络 2013-12-06 22:27:47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规模近年不断扩大,且呈职业化倾向,借贷资金用途正从以往的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此类案件诚信缺失现象普遍。  2010年至今,北京一中院每年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总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发现,民间借贷规模近年不断扩大,且呈职业化倾向,借贷资金用途正从以往的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此类案件诚信缺失现象普遍。

  2010年至今,北京一中院每年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总量稳中有升,涉案标的额增幅达176%,个案诉讼标的额从一两千元到上亿元不等。此外,民间借贷已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之间,涉企业借贷案件增长约41%,约5%的案件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据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介绍,目前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放贷主体从个人逐渐演变成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职业放贷人,其中还不乏企业借用个人名义出借款项,企图在特定历史时期规避企业间拆借合同或放贷合同的效力性问题。

  与此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仍然突出,例如出借人仅能提供双方转账凭证,却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即使提供书面证据却在借款数额、还款数额等事实上表述不明确等。还有些案件,当事人提交的借条、欠条中写的借款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这些更加难以举证证明的“情债”、“赌债”事实,使得相关法律关系认定困难。

  据孙小平介绍,诚信缺失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普遍现象。原被告为了各自利益隐瞒、编造案件事实;一二审陈述不一致;证人虚假作证;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等情况比比皆是,甚至还有原被告“手拉手”虚假诉讼,一方依据借条起诉还款,另一方认可借款事实,迅速骗取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在杨女士诉林先生子女偿还债务一案中,被告小关为林先生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小刘为林先生非婚生子女。林先生去世后,小关和小刘各自继承了30万元存款。杨女士要求两人清偿林先生生前债务60万元。一审中,小关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小关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补充查明,杨女士是小刘的外祖母。二审法院认为,小刘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性,小关不承认债务,因此不能证明杨女士与林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在拆迁补偿、分家析产等家庭纠纷中尤为多发。”孙小平说,这些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的正当利益,也严重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凸显社会诚信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审理时会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纠纷产生的根源等事实。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起诉,并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一中院调研显示,民间借贷纠纷中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孙小平说,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制,“隐形借贷”交易方式不断翻新,例如出借人实际出借本金数额低于借条上载明的数额,或出借人在出借借款的同时,收取对方从该笔借款中返给自己的高额利息,俗称“砍头息”;或者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但将未还利息计入本金,多次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利滚利”;或以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形式变相开展融资业务,收取巨额服务费、违约金形式的利息等。

  不仅如此,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还涉及到集资诈骗、买官卖官、传销等资本运作。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法院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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