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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传星:加快个人信用法制建设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来源:网络 2013-11-27 11:03:13

  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意义重大。对于个人而言,它有助于更充分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其隐私权、名誉权、信用权、财产权等重要权利;在社会层面上,它有助于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社会交往成 ...

  现代社会是信用社会,构建个人信用体系意义重大。对于个人而言,它有助于更充分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其隐私权、名誉权、信用权、财产权等重要权利;在社会层面上,它有助于提高社会运行效率,降低社会交往成本,提高国民守法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等。因而,个人信用信息又经常被形象地称为个人的“第二身份证”、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个人信用信息,通常是指个人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注重依法治理,依法规范个人信用体系以及征信业,依法保障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是当今各国推动个人信用建设的共同经验。当然,鉴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各国的个人信用法制也各具特点。

  完整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个人信用信息的登记收集制度、个人信用信息的评估制度、失信的惩罚机制、个人信用的服务机制、征信的监管机制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构建保护个人信用的法律体系,需要处理好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监管机构等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个人的隐私权、信用权、知情权、社会利益、商业自由、国家经济安全等多重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在有关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当前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基本法”。

  从现有立法来看,我国对个人信用的法律规制主要确立以下制度:明确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保护信息主体的信息知情权和支配权;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权;保护信息主体的查询权、异议权和修正权;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初步建立征信业的监管体制。

  尽管如此,我国目前有关个人信用的立法还远远落后于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需要。由于立法上的制度建构不够完善,以及社会诚实信用危机等原因,我国个人信用的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尽快制定保护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专门法律。现有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立法层级主要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层面,层级较低。立法还要确认个人的信用权,更注重处理好信用权、隐私权、知情权、信息利用权与监管权等之间的平衡。保障信用权,也要加大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其次,推进个人信用信息的整合与便利收集。要在国家监管部门的主导下,多个部门相互配合,整合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强化政府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责任。

  再次,加强对征信机构等的监督管理。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征信业的法律监管;要加大对信用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征信机构违法收集、利用、泄露个人信用信息等行为的惩处力度;要依法建构科学、公平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保障公平授信。 

  最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落实。比如,要建立或完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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