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郑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于10月24日开通。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该名单库,公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 ...
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郑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已于10月24日开通。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该名单库,公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即可查询。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并公布信息的举措,使失信被执行人“网上有名脚下无路”。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均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社会公众可直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说:“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被大幅挤压。”
据了解,全国法院共有1045名被执行人慑于被纳入“黑名单”受到信用惩戒,配合执行法院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一套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破解执行难最有效的机制。只有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制度制约,执行难问题才有可能根本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说。
专访
惩戒失信 维护诚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谈“失信者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贵祥表示,“失信者黑名单”巨大威慑作用已开始显现,失信人将寸步难行。
最常见的失信情形 伪造证据、暴力威胁妨碍抗拒执行
问:“失信者黑名单”中主要包含哪些失信情形?
答: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均是由各地法院根据规定设定的条件、标准,通过法定的程序,依职权作出认定,统一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截至11月4日17时,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点击量已超过18万次。
此次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当中,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有25625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5634例。其中,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占全部信息的50.46%;以虚假诉讼、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占7.46%;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占7.87%;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占0.23%;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占4.1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占29.79%。
较有效的惩戒渠道 “掐住命脉”限制融资渠道
问:法院通过什么渠道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答:最高人民法院已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已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信用评级系统。
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这些措施相应地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融资渠道,对其产生了显著的限制和惩戒作用。
现在很多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时,均事先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查询,确认交易对象是否存在失信情形,将此作为是否与其交易的重要参照和考量,以此降低交易风险。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拓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利用范围,如着手与银监会联合拟制通知,对如何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信用惩戒加以规范;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展开信息共享合作,力求进一步扩大失信信息的利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及信用惩戒机制。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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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三典型案例
案例1:张某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案例2:北京某汽车装饰中心等50余人与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自2000年起至今,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大批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标的额高达4000余万元。
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报告财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后,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媒体曝光,迫于舆论压力,被执行人派代理律师到法院核实其未履行案款数额,表示会尽快通过多种方式履行义务。
案例3: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生效调解书确认郑庆某于2012年7月19日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郑彦某10000元,余款2393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之后被执行人因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也已停止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