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置券商个人债权认定有章可循
来源:网络
2013-11-06 23:40:51
央行、财政部、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认定为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 ...
央行、财政部、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认定为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
○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有关规定予以收购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
北京消息 (记者 林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见 A13)。通知明确,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通知说,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增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个人债权收购金额以截止公告处置日的当期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为准,当期未结清合同中证券公司已支付的高息,从收购本金中扣除。
通知明确,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收购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负责甄别和筹集10%资金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通知要求,各托管清算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登记个人债权,对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严把登记关。托管清算机构在向甄别确认小组报送个人债权登记材料时,应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详细说明,并积极配合甄别确认工作。甄别确认小组要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对托管清算机构报告的疑点、问题和大额个人债权应严格审查。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个人债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应书面说明收入来源和不能提供合法收入证明的合理原因,并就收入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收入来源为借款,应由最终提供资金者出具合法收入证明或公证部门的收入公证书。对于未按时登记的个人债权,可以在托管清算机构确定的延长期内补充登记。债权人应书面说明未及时登记的理由。地方政府甄别确认小组应对补充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通知还要求,各地政府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及《实施办法》加快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工作,准备好地方收购资金,并尽快将甄别确认结果及其明细情况、甄别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反馈托管清算机构和当地证监局。托管清算机构应将各地个人债权甄别确认情况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告证监会,向证监会提出再贷款申请。
去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此后又制定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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