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权利,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权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推动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保护 ...
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权利,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权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推动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中央政法委(2005)第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自然情况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需要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基本情况的,可向被执行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派出所帮助查询掌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及成员情况、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派出所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办理;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及时通知经办法官。
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法查找、通知到被执行人的,可向暂住地辖区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派出所帮助查找被执行人,派出所发现被执行人时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事项,对被执行人暂时控制,并及时通知经办法官,法官和司法警察立即赶往现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在接处警中,发现有属于官渡区人民法院案件被执行人的,可以同法院执行局联系。(工作电话:7275832、7275824)
三、配合重大、疑难案件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涉及遇暴力抗法、阻碍执行或重大、疑难案件执行需公安机关给予配合、支持的,应与分局指挥中心联系,紧急情况可以先行与当地派出所联系,派出所应当协助配合,控制事态并及时报告分局指挥中心,维护执行现场秩序,帮助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
四、加大民事执行中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或非法转移、隐藏、变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导致案件不能执行的,经调查,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解释情形之一的,及《刑法》第314条的规定,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先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向分局法制室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它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由区法院和分局领导协调解决。
签发单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