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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办法(试 行)

来源: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3-11-06 23:31: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官渡区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官渡区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主体确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依法终结,但申请执行的自然人生活极度困难及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所需要进行的必要救助。

第三条  救助金的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立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稳定、长效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特定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资金构成由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相结合,对于救助金要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法院参与。

第二章  救助金的设立、来源及救助对象

第四条  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资金,在区财政局设立专户、区民政局设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五条  救助金的来源构成如下:
(一)政府拨付的启动资金;
(二)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三)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
(四)社会各界定向捐赠资金;
(五)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

第六条  救助的对象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依法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抚养、扶养、赡养)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
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在官渡区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二)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三)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救助管理办法实行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以及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机制,属于对特殊情况的特殊救助。

第八条  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九条  已经纳入城乡低保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条  对于已经享受城乡低保,或经其他社会救济渠道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金。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实行一次性救助:
(一)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给予1000元以内的困难生活救助;其中对生活特别困难且丧失生活能力的受害人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困难生活救助。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雇员受损及“三养”等案件的申请人给予2000元以内的困难生活救助;其中对生活特别困难且丧失生活能力的申请人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困难生活救助。
特殊情况需要超过限额的,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意见,报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救助应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面申请,并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证明其生活困难的相关材料。暂住本区的申请人由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并附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生活状况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救助金,应当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申请人亲自办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成年家属办理,受托人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申请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专人应会同案件承办人向申请人告知救助金申请渠道、申请程序并制作谈话笔录,装入案件卷宗。

第十五条  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对申请救助金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具有官渡区户籍的救助对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由救助对象依照低保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依照程序纳入低保;
(二)家庭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民政部门救济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救助。
(三)经区法院按程序在居住地对执行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昆明市官渡区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审批表》(下简称《救助审批表》),提出发放救助金的理由和具体金额的建议,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收到《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组织审查,同意实施救助的,由区民政局按困难救助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区民政局领取救助金。区民政局对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的资料和申请人的身份情况核对无误后,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通知申请人到区民政局领取救助金。


第五章  救助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区财政局设立“昆明市官渡区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专户,在区民政局设立“救助金”专账,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救助金日常管理由区民政局负责,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救助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定向捐赠。根据捐赠者意愿,由区民政局统一接收后存入救助金账户,并严格执行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为确保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落实,成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求助工作的组织、协调。成员由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有关负责人组成成,领导小组下设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审查办公室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对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同时建立救助管理档案。


第六章  救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向区政法委、财政、审计专项报告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和官渡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官渡区委政法委员会
                               官渡区人民法院
                               官渡区民政局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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