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详见附件),因下列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 ...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已对下列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详见附件),因下列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通告。
附件:企业名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3年10月19日
告知事项:
一、以上应缴税款限你公司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属区国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清缴入库,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2001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2001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后征收)。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或银联卡方式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到你公司所属区国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完税凭证。
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纳税帐户,并及时通知你公司所属区国家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扣款。
三、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必须按上述决定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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