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琼海地税限改〔2013〕7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 ...
琼海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琼海地税限改〔2013〕7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琼海地税限改〔2013〕71号)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9日
附件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琼海地税限改〔2013〕71号
琼海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02780740885)
你公司依据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琼海执字第112-1号)裁定,将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泰华家园九套房(A栋1单元101房、102房、201房,A栋2单元601房,B栋2单元602房,C栋1单元702房,F栋1单元501房,F栋2单元402房,F栋3单元401房)及该小区内的附属建筑物,交付给琼海环宇建筑有限公司抵偿工程款(人民币3695762.04元),至今尚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到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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