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碧福鑫旅游文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签订合同当事人为玉溪汇 ...
昆明金碧福鑫旅游文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签订合同当事人为玉溪汇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兴路分公司)与被告昆明金碧福鑫旅游文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解除被告昆明金碧福鑫旅游文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08年5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三、由第三人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还由其使用的房屋给原告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还所租赁的房屋给原告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由被告昆明金碧福鑫旅游文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5月4日的租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五、由原告云南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玉溪卓越通信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昆明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继续履行第三人玉溪卓越通信有限公司、广东星艺装饰集团昆明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与第三人云南远卓投资有限公司原签订的租赁合同。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昆明金碧福鑫旅游文化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你公司办公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