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从海、何敏、谢淑英、但汉斌:本院受理重庆融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
谢从海、何敏、谢淑英、但汉斌:本院受理重庆融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第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张红霞:本院受理贾传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511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李远华:本院受理陈景碧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834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张红:本院受理李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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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琼:本院受理廖连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法民初字第02847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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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茂能商贸有限公司、李佳龙:本院受理彭开士诉你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等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512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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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鑫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群力发(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7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重庆鑫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群力发(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6月22日至2012年4月17日期间的租金712795.02元;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重庆鑫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群力发(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6月22日至2012年4月17日期间的装卸费2372.71元;三、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重庆鑫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群力发(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物资油托的维修费880元;四、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重庆鑫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群力发(北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物资的赔偿费116767元”。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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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宇、谢译懿、邓晓:本院受理原告唐德红与你三人装饰装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法民初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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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志淑:本院受理原告甘雅梅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南法民初字第6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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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本院受理李存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511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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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本院受理刘庆豫诉你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512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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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彭光华、刘惟祎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法民初字第05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嘉吉渝兴商贸有限公司、李德秀:本院受理重庆奥园运输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南法民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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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美:本院已受理张映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3)南法民初字第0018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长生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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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源巧、叶泽君诉你房屋搬迁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南法民初字第06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蒋林:本院受理徐忠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511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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