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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尝试以开征财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

来源: 东方财富网 2013-08-04 13:09:33

继国务院与今年5月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后,国家税务总局上周又下发的《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提出要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 ...

    继国务院与今年5月批转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后,国家税务总局上周又下发的《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服务大局的通知》,提出要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无疑,今年在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上要有具体动作,房产税试点扩展范围值得期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固定收入中与城镇化建设有关的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为此,我国应当继续深化地方税制改革,根据收益原则,以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财产增值为基本税源,探索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加快研究建立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税制体系,优化地方税收收入结构,以支撑地方综合财力,替代当前饱受诟病的“土地财政”,并与市政债券相结合,为将来推出的一般责任债券提供可靠、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其中,以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是相对适宜的地方主体税种。

    考察国外的地方政府税收构成,主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土地和房产的财产性税收,税源来自地方,税收也主要归地方政府,两者具有一致性。以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财产增值作为基本税源,事权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使,能促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相对应。在考察财产税征收额时税收征得率至关重要。按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来划分,在财政联邦制国家中,财产税是各国州(省)和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从财产税占本国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不动产税几乎是加拿大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唯一来源;财产税占比较高的其他国家还有美国、瑞士和俄罗斯,占比分布区间分别为29%-32%、13%-15%和8%-13%。单一制国家的地方税收体系虽然相对薄弱,但总体发展趋势也是扩大地方税收权限,特别是财产税、土地税、城市开发税和地方公共设施税等。从财产税占本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财产税已成为目前英国地方政府几乎唯一的税种;财产税占比较高的其他国家有法国和波兰,占比分布区间分别为16%-22%和11%-12%。

    根据财政部《2012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的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房产税实现收入1372.49亿元,同比增长24.5%,增速较2011年上升1.2个百分点,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根据财政部《2013年一季度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的最新统计数据,今年1至3月,房产税实现收入337.11亿元,同比增长6.4%,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了33.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去年同期基数较高,2011年下半年各地开始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使得2012年上半年房产税收入翘尾;此外,实行支持流通业发展的房产税减税优惠政策,即自今年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连续三年免征房产税。这意味着目前我国房产税收入占比还偏低,正好表明未来房产税收入的增长空间十分广阔,增长潜力十分巨大。

    有专家认为,新一轮房产税试点城市组合将以热点城市与准备充分的二、三线城市为主。目前房产税试点扩围的主流思路是采取“存量免征”原则,向增量住房征收房产税(今后会从增量住房逐步扩大到存量高档住房),今年下半年将是试点扩围的关键时期。随着对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强化,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存量房评估系统等相关配套系统的建设正在加速,房产税试点扩围有望驶入“快车道”。

    国外的实践经验已充分表明,财产税等地方政府税收是城镇化建设融资未来收入的两大基础之一。有财产税等地方政府税收作为可靠、稳定的未来偿债收入来源,地方政府就可以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举债融资,以推动城镇化建设,这是国际上的典型做法。国际经验也表明,财产税往往由地方财政自行归集和使用,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共设施,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笔者由此认为,随着各方面条件逐步具备,时机逐步成熟,我们应稳妥审慎、分步有序地将房产税加以推升,以丰富财产税税种,扩大财产税税基,增加财产税收入,以此作为一般责任债券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

    为改变现有的“征税+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这一地方政府融资模式,推进城镇化建设,市政债券早已被赋予极大的想象力。央行行长周小川前年在清华大学的一次公开演讲中曾提出“市政债和财产税搭配”的做法,如果市政债券与财产税相结合,不仅能增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而且能有效解决城镇化建设的成本约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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