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
一、关于税务登记
北京市凡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应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相关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并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手续;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此类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详见附件1)。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2012年9月25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2.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统一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领取数字证书。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使用期自领取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纳税人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申报软件服务规范参照现行要求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当期取得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特指《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不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对其营业额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应税(费)款入库。
(三)试点纳税人当期如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应纳款项,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当期如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5号)的规定,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四)除试点纳税人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当期取得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三、关于税款缴纳
(一)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属期限为2012年8月的税款仍在地税部门缴纳)。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其中,选用实时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与国税机关签订实时缴税协议,2012年10月征期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且已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无需重新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
2.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领取纸质协议书,按照签订流程申请办理(详见附件2)。
(二)试点纳税人应缴未缴营业税(包括欠税),以及因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后,持地税机关打印的税票,到开户银行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和滞纳金。
(三)试点纳税人应缴已缴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退税规定,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营业税。
四、关于税控机具使用
(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国税机关将在全市新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推广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详见附件2),纳税人可按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二)对于原在地税机关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若没有条件使用税控盘,需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其支付的价款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可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三)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控机具的注销手续。
五、关于发票衔接
(一)国税机关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结合北京国、地税发票管理使用现状,对原北京地税13种发票分别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其中涉及保留的9种普通发票由地税局监制改为国税局监制。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自2012年9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详见附件2)。
(二)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
1. 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不能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止发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标、非国标)、《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标、非国标)、《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标、非国标)、《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普通、刷卡式)、《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共9种14个版面发票。
3.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4.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不再使用的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照表
2.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征管相关事项的说明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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