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显国男 身份证:330303651129031 执行标的:162675元及利息 51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显国男
身份证:330303651129031
执行标的:162675元及利息 51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二00八年七月四日
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敦促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我院履行债务,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执行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完毕的,将给予奖励。
2 执行局值班电话:7275824、7275832 请市民积极收藏本公告,以便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供线索,法院将视情况对提供线索者兑现奖励
3 该公告信息由官渡区人民法院提供,将被作为信用档案保存在中国信用财富网信用信息数据库7至10年,被执行单位或者个人看到该公告信息主动履行者,经书面申请后可协商修复该信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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