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6日、8月9日、8月12日、8月16日,XX公司分四次向XX公司供应了120吨“XX鱼肥”,加上此前6月2日供应的6吨,XX公司共向XX公司公司供应了126吨“XX鱼肥”。考
2006年8月6日、8月9日、8月12日、8月16日,XX公司分四次向XX公司供应了120吨“XX鱼肥”,加上此前6月2日供应的6吨,XX公司共向XX公司公司供应了126吨“XX鱼肥”。考虑到竞争激烈和XX公司雄厚的资金与产业实力,XX公司没有要求XX公司给付现款。
2007年2月10日,罗XX先生向XX公司反馈说收到XX公司5万元货款,并于2月12日将该款打入XX公司账户。2007年12月3日,XX公司和XX公司进行了账目核对,结果发现罗XX先生已于2006年11月27日以XX公司名义及他本人签字领走了126吨“XX鱼肥”货款共369450元(有XX公司提供的领用凭据为证)。此后,XX公司相关人员多次与罗XX公司先生电话联系,但罗XX先生拒接电话,无法联系其人,导致319450元(扣除已经给付的5万元)的巨额货款无法按期收回,给XX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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