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3日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文简称“解释(三)”)实施。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引起广泛
去年8月13日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文简称“解释(三)”)实施。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
随后,有人预言,以前结婚只要买一套房,但“解释(三)”规定婚前购房归一方所有,所以现在结婚得买两套房。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鼓励AA制,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更有人调侃说:“以后结婚誓词的第一句话应该是:你愿意把房产证加上他(她)的名字吗?”
其实,婚姻法并没变,变的是人心。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万件,2009年为134万件,2010年为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比较突出地反映出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给父母吃“定心丸”
如果能在一起过一辈子,那就永远不会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往往会花掉他们一生的积蓄,甚至要四处借钱、欠下一屁股债。如果自己的子女结婚后能够和对方相伴终生,他们觉得房子买得还值,钱花得不冤枉;如果自己的子女结婚后因为感情不和又和对方闹离婚,他们就会担心自己一辈子的积蓄搞不好就被儿媳或女婿“分”走了。
“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样规定,即便日后出资购房父母的子女和另一方离婚,出资购房方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也不会被对方分去,既符合他们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保护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更加心甘情愿的为子女付出和买房。
同时,该规定强烈打击了“骗婚”现象,鼓励男女双方走向独立自强。房子一直是老百姓结婚的物质保障,男女双方希望自己结婚之后能有个栖身之所和安身之家,这种想法合乎情理、无可厚非。但也有少数人打着婚姻的旗号企图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尤其是房产,这就是社会上存在的“骗婚”现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
曾几何时,我们说,谈钱伤感情。而如今,似乎成了,谈感情伤钱。
30岁的孟芳和34岁的许峰都是湖北人,2007年10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两人生下一个儿子。此后,夫妻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房产的归属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焦点。
孟芳说,“在我们还没有结婚登记之前,我给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从10月18日开始,我们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许峰认为,该房屋是他婚前购买的,婚后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芳。
按照“解释(三)”的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应属于被告所有。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终,孟芳仅获得9.7万元的补偿。
延伸阅读:
避免AA制买房纠纷公证或签产权比例协议
AA制买房,很多人是为了给婚姻加个保险,在法律上要注意哪些问题?
4月16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江林。他表示,为了避免AA制买房的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公证,或者是双方制定相应的书面财产协议,对产权比例做出明确的约定。
★关键词:婚前单独买房
律师解答:
婚前购买房产归属在法律上和诉讼证据上的三个判断标准:
1.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
3.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这种情形如果在离婚时协商不一致的,法院会判决该房屋系该人的婚前财产,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对方补偿(补偿金额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50%)。
★关键词:婚前共同买房
律师解答:
婚前共同买房分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买房,但合同只写一个人的名字的情形,“解释(三)”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显然对合同上未注明名字的一方不利,因为该方需证明有出资行为,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另一方个人财产。最好双方签订出资协议。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或仅一方出资,但合同是以两个人的名义签订。这种情形法律上会认定该房屋属双方共有。(如有协议明确双方产权比例按照协议划分,如无则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关键词:房产赠与、可撤销
律师解答: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该条规定,在男女朋友或夫妻双方中发生的房产赠与行为,除非签订赠与合同且办理赠与公证手续,否则过户之前在法律上其是可撤销的行为。
★关键词:共有房产、善意取得
律师解答:
如果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且购买方对此并不知情,购买的价格也符合市场上正常的交易价格,没有过分偏低或偏高的情况,同时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则夫妻另一方并不能要求追回该房屋,而是只能要求擅自出售一方赔偿损失,且此损失赔偿的请求时间点为离婚时。这条解释实质上是倾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购买利益。
★关键词:父母出资
律师解答: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鉴于该规定,婚后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出资购房,对于产权的影响较大,故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如果房屋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签订出资协议或保留好出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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