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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的“不良信用记录”

来源:重庆时报 2012-04-12 12:00:13

“这是让我们背了黑锅!”昨天下午,家住南坪的严女士接到我们的电话时,语气有些激动。  严女士今年60岁,是一家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昨天,她将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诉状理由是名誉侵权。  这,是怎么回事? 

   “这是让我们背了黑锅!”昨天下午,家住南坪的严女士接到我们的电话时,语气有些激动。

  严女士今年60岁,是一家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昨天,她将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诉状理由是名誉侵权。

  这,是怎么回事?

  延期交房,只好退了

  昨天下午,我们在南坪见到了严女士。她说,事情还要从10年前说起。

  2002年,严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在南坪经开区购置了一套约130平方米的房子,房价为1800元/平方米,总价233100元。

  “购房的首付款需要6万的样子。”严女士说,由于差首付款,她将原来住着的60多平方米的房子卖了,并与买方约定,等新房交房时,就搬出去。得到了买方的定金后,她将首付款交给了开发商。

  与此同时,她还用儿子的身份证向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金额为186000元,借款期限30年。同年4月,严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了合同后,我们就等着按期交房,然后住进去。”严女士说,但2004年到了约定的交房期,开发商却推迟交房。

  “我们哪里等得起嘛,之前的房子也卖了,别个也催着我们搬出去。”眼看无法按时交房,心急的严女士只好退房。

  退房时,按照严女士的说法,自己将所有的手续原件都交给了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都交给开发商了。开发商也把首付款退给了我。”严女士随后另外买了一套房子,很快搬了进去。

  “还没还贷,不能贷款”

  2006年,严女士想给儿子买套房子。交了订金后,她用儿子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不能贷款。“他说我儿子在银行还有十几万的房贷没有还。”严女士听到这个消息时,有点蒙了。

  这时她才知道,原来自己退房后,开发商没有一次性把借款还了,还是以她儿子的名义,每月向银行还按揭贷款。

  严女士赶紧找到了开发商,希望开发商能一次性将房屋贷款还清,以让自己能用儿子的名义重新贷款。

  昨天,在法庭上,严女士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一份《关于杨×在××银行贷款说明》,该说明书上写明:由于我公司资金的原因,未能归还其按揭贷款。落款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落款名字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给他们打了无数次电话,才让他们出具了这个证明。”严女士说,拿到这份证明后,自己才在银行贷到了20万。

  “不到半年,我就还清了这20万。”严女士说,自己当时炒股赚了些钱,就立马还了银行的贷款。“你看,我们哪里是不讲信用的人呢?”

  “法院发来了传票”

  此事总算告一段落,严女士一家人如愿又搬进了新的住房里。

  但2009年11月,一张法院的传票又递到了严女士手中。“银行把我们告上法院,说我们已经很久没有还贷款了,到法院起诉我们,要求归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等,共计179870.85元。

  原来,2008年后,开发商就没有每月按期向银行还款,造成了严女士儿子杨×有28期未还款的信用记录。严女士再次找到了开发商,随后开发商将相关利息和本金还给银行,银行从法院撤诉。

  而银行向法院起诉后,给严女士带来了更大的困扰。

  “2010年,我想向银行贷款30万做生意,用儿子这套房屋作为抵押,但银行说我们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抵押贷款。”

  严女士向银行解释事情的原委后,银行并没有受理。“他们说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不良信用记录不是我们造成的。”严女士说,就这样,她把开发商告上了法院,同时银行作为第三人出庭。

  严女士说,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让自己多处碰壁,当初打算借贷30万投资公司,最后也成了泡影。“如果这个事情不解决,以后我们都没办法贷款了。”

  庭审焦点:

  不良信用记录

  是谁造成的?

  昨天下午,这起名誉侵权纠纷案在沙坪坝法院公开审理。严女士和儿子都没有出庭,由律师代理出庭。

  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求,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恢复名誉,并希望第三人银行能消除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判令开发商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开发商出具的《关于杨×在××银行贷款说明》等证据,证明贷款应由开发商还,是其未按期还款造成了不良信用记录。

  昨天在庭上,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表示有异议。

  “开发商出具的这份证明,只能说明没有一次性还款,但不能直接证明不良信用记录是谁造成的。”代理律师说,被告开发商作为原告向第三人银行借款的担保人,在原告退房后,按月偿还所欠的人民币,履行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代理律师还说,自原告退房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向银行按月偿还贷款,直至原告拒绝配合被告归还贷款。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无果,才宣布停止按月归还贷款。所以,不良信用记录是原告自身造成的。且被告在第三人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原告的配合下,还清了原告在银行的所有贷款。

  但原告律师辩称,直至2009年银行起诉时,原告才知道需要配合,才能让开发商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而此前,开发商并未告知相关义务。

  银行工作人员:

  一直以为是

  原告在还贷款

  昨天,银行的工作人员出庭时表示,他们对原告退房的事情并不清楚,还一直以为是原告在还贷款。同时,原告希望银行协助消除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无法协助。“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在银行征信采集的,我们无权更改征信系统。”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邓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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