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先生是一名残疾人,于2011年10月在市兴新电动车商行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价格为8350元。使用过程中,电池出现两次质量问题,商家维修两次,但更换的新电池均不是原装电池,消费者要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3月23日,王先生将
消费者王先生是一名残疾人,于2011年10月在市兴新电动车商行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价格为8350元。使用过程中,电池出现两次质量问题,商家维修两次,但更换的新电池均不是原装电池,消费者要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3月23日,王先生将情况投诉到抚顺城工商所,工商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电动三轮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根据《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等规定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为王先生更换一组新的原厂电池。
工商执法人员提示,对于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关于电动车的三包规定,电动车原则上不在国家规定的23种三包商品之中,电动车的维修主要参照有关摩托车的三包规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注意与销售商签订协议,约定好三包的具体范围和期限,以便遇到问题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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