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介绍,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据介绍,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3类。其中包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上述各类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则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据介绍,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东方证券分析师王鸣飞认为,证券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对中小券商略有影响。
目前上市券商投资者保护基金占营业收入比重多在0.5%-2%之间。按对上市券商2010年年末及2011年中期数据进行测算,2010年上市券商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多在1%-2%之间,而由于去年市场低迷,2011年中期上市券商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降至0.5%-2%之间。其中中小券商缴纳比例相对较高,如太平洋(7.34,-0.14,-1.87%)、东北证券(15.55,-0.31,-1.95%)、西南证券(9.19,-0.07,-0.76%)、山西证券(7.20,-0.15,-2.04%)等缴纳比例均在2%左右。
投资者保护基金所得税税前抵扣对中小券商略有影响。保护基金缴纳比例和净利润率是决定投资者保护基金税前抵扣对券商业绩影响大小的两大关键因素。根据2010年和2011年中期数据模拟测算,投资者保护基金所得税税前抵扣对上市券商净利润的增厚幅度分别为0.77%和0.73%,影响非常有限。不过就公司层面来看,保护基金税前抵扣对中小券商、尤其是业绩弹性券商业绩影响略大。以2011年中期为例,如果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所得税税前抵扣,东北证券业绩将增厚3%,而山西证券业绩将增厚2.7%。
此次保护者投资基金税前抵扣对券商整体业绩的影响较为有限。不过在市场反弹阶段,这一政策的出台可能对上市券商、尤其是业绩弹性券商股价形成一定的事件性驱动。东方证券继续首推以海通证券(微博)(9.03,-0.11,-1.20%)、中信证券(微博)(11.79,-0.22,-1.83%)为代表的创新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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