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商场印章,向电信公司办理38个手机套餐,骗取38部手机,然后以低价出售给他人,期间未缴纳任何话费,造成电信公司损失8万余元。近日,高明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 2010年9月,覃某和黄某经密谋,私刻高明区
私刻商场印章,向电信公司办理38个手机套餐,骗取38部手机,然后以低价出售给他人,期间未缴纳任何话费,造成电信公司损失8万余元。近日,高明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
2010年9月,覃某和黄某经密谋,私刻高明区集成欧派橱柜商场的印章并以该商场的名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签订协议,向电信公司申请办理38个手机套餐,并获赠38张购机券。随后,两人从电信公司处骗得38部手机,价值70300元。两人办理套餐以后,没交过话费,造成电信公司话费损失17495.69元。随后,两人将其中31部低价卖给第三人。
2010年10月,覃某和黄某密谋以相同的手段骗取第二批16部手机,但电信公司要求预存14000元才可以办理,后由于只交了4000元,没有交足预存款,没有得逞。
经调查,覃某和黄某共造成电信公司经济损失83795.69元。法院审理认为,覃某、黄某犯合同诈骗罪,鉴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遂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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