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鹿民初字第23号 李景: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国豪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景物权保护纠份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
(2012)温鹿民初字第23号
李景: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国豪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景物权保护纠份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腾空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龟湖商厦地下室上方一层的龟湖农贸市场,并将其交付原告修复;2、判令被告再向原告支付坐落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龟湖商厦地下室顶板恢复原状及消除漏水隐患的修复费用4232063元,具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多退少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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