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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崛起,须重信用建设

来源:东莞时间网 2012-02-21 00:14:33

东莞提出高水平崛起的命题,不过,实现高水平崛起,良好的社会环境应作为高水平崛起的先决条件,同时也应作为高水平崛起其中最深刻、最有基础性意义的成果。高水平崛起不是经济的单兵突进,也不是政治的一体优先,而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同步安排,

   东莞提出高水平崛起的命题,不过,实现高水平崛起,良好的社会环境应作为高水平崛起的先决条件,同时也应作为高水平崛起其中最深刻、最有基础性意义的成果。高水平崛起不是经济的单兵突进,也不是政治的一体优先,而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同步安排,共同突破。

  高水平崛起所期待的经济发展、社会发育、城市文化、城市管理、法治建设、人才集聚等方方面面的成功,其实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主题,即创造一个优质的善治社会环境,实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和谐发展。

  在当下这个时代,无论是政府、市场还是社会组织,其存在和运营必须找到一个共同的方向,其共治共管才有必要,也才能互动推进,一体化发展。三者如各唱各腔,各说各话,则很难形成合力。

  要找到这一共同方向,必须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现实阶段性。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努力,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体认及拓展,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之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就成为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特区等形式就是在那个阶段的产物。随后,国内又出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表述,各类改革,如市场体制改革、流通体制改革、法制建设、价格改革及人事用工体制改革也从这个大方向找到了出口或目标。

  如果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努力已解决制度与体制方面的“硬约束”的话,时下需要解决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度发展,高水平发展的“软约束”或者说“软实力”。这个阶段,需重点建设的问题包括文化环境及法治环境等问题。

  文化与制度不一样,文化是制度的边界,制度是文化的产物。制度可以放大文化的优点,同样也可以放大文化的缺点,制度永远无法离开文化的胎体而独自存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软实力建设都须基于实现高级阶段制度的完善,并最终按高级阶段的要求实现文化改良(不是革命)和制度变革,从而使整个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及政治文明都跃进到与这个阶段相适应,最终实现建设高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

  建设高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克服的一大支柱性的问题就是建立全社会的信用文化,并由此构建全新的社会治理格局和社会资本形态,不仅能激发社会共识和自信心,而且能增进人际之间的沟通的频次及相互信任的程度,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新的空间,激发新的城市发展动力。

  建设城市信用文化于东莞高水平崛起十分重要,是因为东莞社会最主流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机构、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关系为交易关系,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主体之间的交往频次也不断提高,这种交易和交往的关系,都期待着品质的保证,也就是要求各主体能守信用,从而降低交易交往风险,降低交易交往成本,使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有更高的品质,继而促进和谐社会的产生。

  东莞是一个外向型经济比较突出的区域经济体,不仅投资来源于外,而且市场和劳动力都依靠外部环境。东莞现在在大力推进以重大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为主要内容的“三重”建设,无一不是依赖外在的资源。如果说在此三十年前,东莞招商引资吸引投资的主要利益点是以让利为中心的硬环境的话,今天东莞招商引资就应放在经济发展规避风险和降低区域成本所必备的软环境上,具体而言,就是要求一个城市建立和建设信用文化体系。

  对跨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大企业而言,最大的风险往往不来自于市场的突变或恶化,这些风险从来都是与企业成长一路相随相伴的因素,是大多数企业可预知可控制的。企业最害怕的就是不确定性,即社会因素及经济环境的不可预知,无法掌控。外来投资如果时常会遭遇自己无法理解的本土文化、本土政治及法律方面的理解偏差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谁还敢上门投资。唯有当信用作为社会处世的共同法则时,社会才能实现沟通上的确定性,才可能放心大胆地进行交易与交往。而这正是东莞获得大量和大规模投资的必要条件。东莞的高水平崛必须建立经济发展所迫切要求的信用文化,与上海、天津、广州和北京相比,东莞的城市化发育不太完全,基于加快分工合作及交易交往的信用文化成色还未有大资金来检验。

  信用城市文化的建设可以在像东莞这样的地方实现区域突破,基于实现这一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和法治经济就当启行,法治的建设要建立的是人类社会最新的关系准则,即人以遵循共同的法制而替代不同的处事标准,如宗教、各类世俗关系(亲戚家族、同事同乡同窗或朋友、战友等人情)、权力等等。新标准的出现能极大限度地推进各法治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而这正是激励信用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所做的经典阐述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是良法之治,更是普遍守法。法治已被社会认同为最关键的软环境,但前提条件是,法要是好法。试想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和身份来引导法律条款有利于“个体”私利,或方便部门工作,或方便部门或从业者获利,从而导致法无好法,普遍守法又从何谈起。没有良法,社会机构及社会大众在失去权威的法律及执法司法行为面前,要么有样学样,去向权力寻租,要么就抛开法律体制寻求法外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框架。要制定好法,需加大法律的公共性、公平性和现实性的认识,同时,要确保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对等关系。

  在法之外,没有别的仲裁标准,也没有别的模糊地带,信用才可以随之产生,而所谓的信用体系建设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并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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