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会议要求,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 “人无信不立,国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昌。”诚信乃做人之道,行事之基,立国之本。当前,中华民族这一千古信条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屡屡发生的瘦肉精、劣质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假香米、染色馒头、塑化剂等置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不顾的食品安全事件,还是剽窃学术成果据为己有和小悦悦被车碾路人冷漠不相助等令人不齿的道德事件,无不深深地拷问着整个社会的良知。这些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冷漠不助等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诚信失范已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令人震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在当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形势下,必须坚守“诚信至上”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运用司法手段参与和服务社会诚信建设,努力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
首先,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打击不守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纵观近年来屡屡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诸多诚信缺失事件,无不与违法犯罪成本低和相关部门打击不及时和不严厉息息相关。面对不守诚信的违法犯罪案件日益高发的态势,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依法对有损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尤其要对那些坑蒙拐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的商业失信行为采取重罚措施,让不守诚信、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不法商家得不偿失,倾家荡产,从而让其明白:玩火者必自焚,任何违反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是自掘坟墓,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年来,人民法院先后依法从重宣判了一批商业领域不守诚信的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倡导诚信经营的社会风尚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只有坚定不移地依法从重判处违反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案件,才能实现以儆效尤,净化社会风气之目的。
其次,人民法院应坚持“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大力倡导诚信交易的社会风尚。“法者,平讼争而保平安者也”。众所周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终极目标,而公平正义的基石在于诚信。因此,追求诚信自然应成为司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当前诚信缺失,既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逐利至上”的结果,更是信用市场中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的直接反映。面对诚信危机恶性循环的蔓延,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公平正义与“诚信为先”的司法价值取向,充分发挥自身调节社会关系的专业优势,通过不断强化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各类直接事关社会诚信案件的审理,才能切实鼓励诚信交易,依法制裁恶意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促使每个市场主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交易法则,进而营造出“诚信为先”的交易氛围和环境。
再次,人民法院应发挥司法服务作用,努力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遵守诚信,既是市场主体必须奉行的不二法则,又是立人、兴业、治家、固邦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服务社会诚信建设,责无旁贷。一方面,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事案件,促进邻里家庭和睦信任,并通过依法调节、引导社会关系,促进人人诚实守信、依法办事,努力推动遵守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正确处理能动司法与主动服务的辩证关系,坚持在能动司法中服务,在主动服务中司法,通过深入开展调研,对社会诚信建设中出现的有违诚信行为的手段、特点、规律,举一反三地准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寻求诚信建设的法律对策,不断完善诚信建设方面的监督机制,堵漏补缺,从而确保社会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
宋代哲学家周敦颐曾言:“诚,五常(仁义礼智信)之本,百行(各种善行)之源也。”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市场经济的支柱,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作出了全面部署,人民法院作为一支重要的构建力量,司法参与和服务社会诚信建设,责任重如泰山,既是职责所系,更是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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