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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10-27 23:03:20

本院根据债权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9月23日裁定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债权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9月23日裁定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办公楼一楼;邮政编码:614224;联系人:姜先生;联系电话:0833-5578388;手机电话:13981311378;传真:0833-5578399)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逾期申报者,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1年11月18日9时30分在四川省乐山市梅花丽都大酒店(原通悦苑,酒店电话0833-2155555)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2010)乐民破(告)字第1-1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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