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稅务总局25日新闻稿,财政部和国家稅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於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產稅 城镇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称,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產稅、城镇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
中国国家稅务总局25日新闻稿,财政部和国家稅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於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產稅 城镇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称,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產稅、城镇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內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於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镇土地使用稅。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於其他生產经营活动的房產、土地按规定征收房產稅、城镇土地使用稅。
二、对由於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產、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镇土地使用稅;闲置房產和土地用於出租或重新用於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產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產稅、城镇土地使用稅。
三、用於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稅房產、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產稅、城镇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