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在政府不失信
来源:网络
2011-10-25 19:35:27
市场经济中,信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这一点,对于中国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中国是一个缺乏债信文化的国家,而目前社会的各种失信现象又非常严重。从这个角度看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其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不是早了,而是晚了。 据报道
市场经济中,信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这一点,对于中国来说,尤其如此。因为中国是一个缺乏债信文化的国家,而目前社会的各种失信现象又非常严重。从这个角度看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其部署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不是早了,而是晚了。
据报道,会议对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作了重点部署,“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二是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建设,三是建设覆盖全国的征信系统,四是加强监管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五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六是大力培养社会诚信意识。
不过,在笔者看来,社会信用建设关键之关键,在于政府,对于中国这样的强政府国家而言,政府不仅掌握着各种信用资源,而且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自身的信用状况如何,决定着社会信用建设的成败。
目前的各种社会失信现象中,政府的失信是一个严重问题。政府的失信不仅表现在政策的朝令夕改、出尔反尔,也表现在政府行为的粗暴对民众的伤害上,还表现在政府官员的欠债赖账等方面,当然更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无视民众的需求以及政府自身不遵守甚至破坏法律制度上。这后一点,可以说是一种制度意义上的政府失信。这样的事例俯拾皆是,无须举例给予说明。
从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如企业和个人的关系来看,作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一种印象和评价,政府信用是社会和公众对政府普遍信赖所产生的认同和信服,因而也是个人和企业信用的基石。政府信用的最大作用,就是给社会、个人和企业一种明确的预期,以减少人们相互交往的风险和成本,形成一种可以扩展的合作秩序。
以此观之,政府信用也可看作政府对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在委托契约中赋予的期望和信任的责任感及其回应。它反映的是政府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如果政府不能回应公众的期望和信任,就会产生信任危机,出现政府信用问题。
所以,无论是作为社会管理者,还是作为市场主体,政府都不能失信。当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能时,制定和执行规则必须讲信用;当政府参与经济建设,同其他市场主体竞争时,也必须遵守市场规则,树立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观念,不能有任何特权。
事实上,政府维持一个好的信用不单对社会,而且对政府自身也有好处甚至更有好处。假如政府的行为难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配合,政策的执行往往就“难于上青天”。这时候,政府要贯彻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职能,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花更大的代价;而为解决由机构和人员膨胀带来的财政困难,政府又必须以强制的方式提高自己的汲取能力,这势必又会加重公众的税收负担,从而遭到普遍的反对,这样恶性循环,最后必然会恶化政府和公众的关系,导致政府的合法性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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