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配制酒消费税适用10%税率

来源:法制网 2011-10-24 21:42:21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公告,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进行了明确。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所称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公告,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进行了明确。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所称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公告规定,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或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他配制酒,则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公告指出,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