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诚信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仅仅以道德制约道德,其功能有用却有限。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政务诚信不过是政府运作、政治权力运作的副产品而已。由此决定整治政务诚信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 政务诚信
政务诚信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仅仅以道德制约道德,其功能有用却有限。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政务诚信不过是政府运作、政治权力运作的副产品而已。由此决定整治政务诚信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
政务诚信就其实质而言是公权力取信于民问题。就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本来性质而言,此话题原本不应该成为问题。但某些不诚信的行为毕竟发生了!所谓“不诚信”主要指政府或其他政治行为主体对群众许诺不兑现,而非对上级不兑现承诺(尽管也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或对上不完成任务。就问题的社会根源来说,是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生态失衡的表现之一。社会转型绝非单纯的经济体制的转型,还包含有从道德价值到政治体制多方面的变化。中国的改革始于经济体制,经济基础已有很大层面变化,而相应地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政府职能转换、权力运行机制并非完全与之适应,社会分配制度的改革也远未达到让社会大多数人满意的状态。一个和谐的社会所需要的内部各种要素相互顺应的局面还需经过艰苦的甚至有很大风险的努力才能够形成。当下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互信不足,特别是公权力与民众之间良性互动不足,恰恰是社会转型的各种矛盾集结点。所谓政务诚信问题只是上述两个不足的表现而已,折射出政治体制或权力运行机制的问题:公权力原本来自人民,受到人民的制约,但当公权力过于强大,制约力量渐行渐远时,能否兑现自己的承诺就成为依靠权力行使者自身素质而决定的问题了。比如,最大的不诚信,就是少数权力行使者一方面声称为人民服务,行为上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强调依法执政或依法行政,但实践中对国家法律却表现出很大随意性。这都是损害政府公信力、损害政治环境的最大有害因素。再如,在微观层面,不履行合约,某些拖欠工程款项的行为主体恰恰是政府机构;群体性事件中为应一时急需而许诺,事后无法兑现,等等。说到底,政务诚信就是公共权力与民众关系问题。
从诚信“建设”的视角来说,毫无疑问,真正确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价值理念是贯穿始终的任务,这也是政务行为主体对人民群众诚信的内在动机。但同时需要相应的体制与机制制约,换句话说,只有当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发生一定变化,迫使公权力必须向人民负责时,才会有可持续的、不依少数人素质和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的诚信行为。一是需要改进授权方式,使权力行使者真正向人民负责而不是“糊弄”、“应付”或“应对”自己的服务对象。只有当授权与罢免弹劾真正来自人民时,公权力行使者才有所畏惧有所忌惮,才不敢“糊弄”、“应付”服务对象。二是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寓社会管理、社会控制于服务之中。政府职能转换问题已经说了多年,但至今基层依然普遍反映办事难,与相关政府部门打交道通常会遇到相互推诿、办事拖拉现象,不给好处不办事甚至成为某些地方的潜规则。而政府职能的转换,一方面与体制改革紧密相连,需要确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执政党、人大、政府职责边界;另一方面又与社会管理体制相连,培育健全的社会组织,提升社会自组织力,摆脱政府事事干预的局面,才能实现转换。三是多途径制约权力,反对不作为乱作为。制约的途径有多种,如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属于体制性问题;再如以民众基本权利的实现制约权力,以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罢免权的综合效应,来防止不兑现承诺。社会权利的实现是一场革命,对政务行为既是制约也是导向。四是实现权力运作过程公开。现行的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大多是已经形成的决议公开,只有实现从议题的提出,到讨论过程、执行过程、实施结果全程公开,才能从机制上防止对民众承诺而不兑现。五是进一步改善各级干部考评体系,把服务对象群众的意见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数,并在奖惩和选拔使用干部中体现出来。六是坚守法制底线,许诺、兑现都不能图一时之快而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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