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福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加快实施专业化、信息化税收管理方式,促进纳税人税负公平,提高纳税遵从,推动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
为适应福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加快实施专业化、信息化税收管理方式,促进纳税人税负公平,提高纳税遵从,推动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推广使用行业税源监控系统。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行业税源监控系统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纳税人的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和相关生产、经营等信息数据以及第三方提供的涉税信息而建立的行业税源模型,其主要功能在于自动识别判定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款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定期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必要的信息数据或补充资料。
对纳税人拒绝履行申报义务的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申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方式,可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大厅进行在线申报或通过各地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窗口自行按时、准确申报,具体申报周期、内容、期限由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告知纳税人。
特此通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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