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21号)规定,自2010年6月1起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于2011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统一发票的发票名称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一、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221号)规定,自2010年6月1起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于2011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统一发票的发票名称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可通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发票票样查询”栏目查阅。消费者可登录重庆地税网站(www.cq-l-tax.gov.cn)、发送手机短信至1236623或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查询发票真伪。
三、单位和个人在2011年10月1日后继续开具、受让过期作废发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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