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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都市消费晨报 2011-09-22 15:0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责令其主动到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下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责令其主动到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联合金融、公安、工商、房地产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执行联动单位,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在信贷、车辆登记审验、出入边境、注册登记、房地产登记、建设资质审验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

  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如违反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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