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别人轿车使用中丢失,轿车所有人发现索要,租赁人立借条承诺期限归还但不履行。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租赁人立据人认可的车辆损失费86800元判决限期偿还,同时驳回轿车所有人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租赁别人轿车使用中丢失,轿车所有人发现索要,租赁人立借条承诺期限归还但不履行。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租赁人立据人认可的车辆损失费86800元判决限期偿还,同时驳回轿车所有人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轿车租赁人荣某于2009年4月租赁轿车所有人黄某一辆长安马自达汽车。同年12月,黄某发现荣某将其租赁的长安马自达轿车丢失,即多次找荣某要求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后荣某于2010年2月12日立借条一份,承诺于同年3月12日之前归还,赔偿车辆损失价值为86800元,但到期没有履行,因荣某不理睬黄某的催促,黄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荣某承认原告黄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但原告黄某主张利息,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不应予以支持,调解协议不能,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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