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的(2010)南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孟永经济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林孟永名下的青岛胶南市灵山卫镇珠峰雅园1号楼160
我院受理的(2010)南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孟永经济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林孟永名下的青岛胶南市灵山卫镇珠峰雅园1号楼1601户房地产进行委托拍卖,该标的经三次公告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院决定对上述标的进行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及变卖保留底价
林孟永名下的青岛胶南市灵山卫镇珠峰雅园1号楼1601户房地产(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证 南房预抵字第43427号 建筑面积126.96平方米),变卖保留价为人民币550077.3元。瑕疵说明: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且内有住户。
二、保证金及交纳方式
变卖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1万元,报名时交纳至法院指定账户。
三、变卖形式
本次变卖以招标方式进行。
四、看样时间、方式及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看样,看样地点:青岛胶南市灵山卫镇珠峰雅园1号楼1601户。
五、报名时间
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每日上午9:30-11:00(节假日除外)。
六、与本案变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届时未报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地址:青岛市山东路16号联系电话:0532-80880918 80880858传真:0532-80900987联系人:田孝雨 王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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