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9月1日起调整年终奖的个税缴纳方法。 “年终奖发得多,实际收入反而少”的现象今年不会出现了。 年终奖金可平摊到各月,与每个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9月1日起调整年终奖的个税缴纳方法。
“年终奖发得多,实际收入反而少”的现象今年不会出现了。
年终奖金可平摊到各月,与每个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合并计算后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再确定适用税率。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免予征税。
●年终奖使用税率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8000元的不超过17460元的3 0
2超过18000元至34000元的部分超过17460元至49860元的部分10 1260
3超过54000元至108000元的部分超过49860元至93060元的部分20 6660
4超过108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超过93060元至327060元的部分25 12060
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超过327060元至495060元的部分30 33060
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超过495060元至690060元的部分35 66060
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超过690060元的部分45 162060
□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两种年终奖的计税办法,避免了“奖金越多所得越少”的问题出现。
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二是按照最新公布的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
以同一单位的甲、乙为例,甲的年终奖是660000元,乙的年终奖为660001元。
○旧方法
甲的年终奖是660000元,660000÷12=550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2755,应纳税额=660000×30%-2755=195245元,税后所得464755元。
乙的年终奖为660001元,660001÷12≈550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5505,应纳税额=660001×35%-5505=225495.35元,税后所得434505.65元。乙年终奖比甲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比甲少3万余元。
○新方法
甲取得660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33060,应纳税额=660000×30%-33060=164940元,税后所得495060元。
乙取得660001元年终奖,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5%、66060,应纳税额=660001×35%-66060=164940.35元,税后所得495060.65元。
□释疑
发多得少问题出在“速算扣除数”
国税总局认为,原来税费的计算结果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也打击了人民群众努力实现劳动致富的积极性。
而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实质是一个数学问题,问题出在税率表中的“速算扣除数”。由于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
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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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等收入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出台“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还明确了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等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如何征税”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称半年奖、季度奖等奖金可分解后适用较低税率。
差旅费津贴不征个税
公告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要求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同时,下列四类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也不征税。其中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奖金可平摊到月后算税
针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的征税问题,税总明确,各种名目的奖金,是指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纳税人一次取得各种名目奖金,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相当于月平均奖金)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再确定适用税率。
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免予征税。
月工资+年终奖如何计税
那么结合月工资,年终奖又该如何计算?比如,韩先生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同时,当月又一次性获取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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